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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羊场镇兔场村建材厂

发布时间:2022-03-03 17:27:22    浏览数:107次

报告信息公开简报表

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名称:  宣威市羊场镇兔场村建材厂
地理位置 : 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羊场镇兔场村建材厂
客户联系人:  朱泓熹
技术服务事项 类型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范围: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现场调查 专业人员:  周子杰
时间:  2021.09.10
用人单位/建设单位陪同人:  朱泓熹
现场采样/检测 专业人员:  叶家顺、王超然、周子杰
时间:  2021.09.18/19/20
用人单位/建设单位陪同人 : 朱泓熹
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素 : 矽尘、石灰石粉尘、噪声
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对宣威市羊场镇兔场村建材厂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得到以下结论:
表12-1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用人单位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总体布局 符合 -
2.设备布局 符合 -
3.建筑卫生学 符合 -
4.职业病危害因素 不符合 (石英砂生产线)破碎工检测结果超标。
5.职业病防护设施 基本符合 警示标识需要增加。
6.应急救援设施 基本符合 设置了应急救援小组进行演练,未形成记录。
7.职业健康监护 符合 -
8.个人防护用品 符合 -
9.辅助用室 符合 -
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符合 -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符合 -
12.职业病危害告知 符合 -
13.职业卫生培训 符合 -
14.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申报 符合 -
15.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 不涉及 用人单位首次做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建议
13.2.1组织管理(持续改进性)
(1)建议对产生粉尘的破碎机出料口采取局部密闭措施;
(2)建议对破碎机加装除尘设备,安装收尘设备时应保证设备的密闭性,并加强对收尘设备的维护管理,以满足防尘要求;
(3)建议加强对原料运输道路、成品运输道路的洒水降尘工作,保证洒水覆盖面积。或者购买移动式雾炮车对产尘较大的点进行喷雾降尘;
(4)加强监管教育,提高员工防范意识,确保挖掘机、运输车、装载机在作业过程中保持门窗关闭,减少粉尘的危害。
13.2.2防噪声措施及建议
(1)建议针对破碎及运输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减小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噪声强度;
(2)要求作业人员定期检查挖掘机、装载机等操作室的密闭性,若发现门窗破损、导致操作室密闭性降低,应尽快检修维护,以减小作业人员接触噪声的强度;
(3)建议针对破碎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减少接触时间。
13.2.3工程技术
13.2.3.1整改性措施
(1)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原料堆场路面场地等安排专人对路面进行清扫,清扫前对路面进行洒水,天气干燥或风大时,增加洒水率,以保持路面湿润。
(2)破碎机处积极检维修,防止设备老化而产生较大的噪声。
(3)破碎机处尽量采取洒水设施,降低扬尘。
13.2.4个体防护
13.2.4.1整改性措施
(1)建议公司按照“失效即换新”的原则确定个人防护用品的更换周期,不强制规定发新用品的时间。
(2)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检查管理机制,督促作业人员自觉佩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防护效果,及时更换失效的防护用品。
(3)现场配备防噪声耳塞或耳塞以备检维修作业或特殊工况下的防噪声需求。
13.2.5应急救援
(1)建议按已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执行,组织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建议对应急救援物质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13.2.6职业健康
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的要求,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的内容,严格执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检制度,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及周期,体检用人单位应与所在岗位接害因素相吻合。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要求,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况时,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8)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病人的处置
企业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配备和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主要内容应包括职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相关条款要求:
13.3下一阶段应开展的职业卫生评价或检测建议
用人单位在新建、扩建用人单位时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